为逃避债务开办新企业后申请破产,转移资产应追回
发布日期:2015/7/20 0:31:39 浏览次数:3608
关键词:徐州律师,昭鹏律师,企业破产
企业为逃避债务,将有效资产投资开办另一企业,然后申请破产的,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,都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8条第一款第(七)项的规定,追回被转移资产及其孽息,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。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,可采取整体转让新办企业或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股份,依照公司法的规定,组成规范化的公司,以避免新办企业同时倒闭或破产。